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18]41号)

2018-06-05 4886
发文时间: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  的通知

环土壤[2018]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

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林业草原局

2018 年 5 月 24 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各督察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28 日印发

附件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

( 试 行 )

第一条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2018 年至 2020 年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评估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工作,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预防、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试点示范、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六个方面。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个方面。

评估考核指标见附 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 2。

第五条 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 100 分,评估或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 90 分(含)以上为优秀、80 分(含)至 90 分(不含)为良好、60 分(含)至 80 分(不含)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评估或考核)。

2019 年至 2021 年,每年年初对各地上年度《土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 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以 2020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进行校核,评分高于 60 分(含)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低于 60 分的,评分等级降 1 档作为考核结果。

2018 年至 2020 年,出现 1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 2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 3 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涝、地震等),对土壤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年度评估和终期考核结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评估考核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牵头,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成评估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评估考核工作。

《土十条》年度评估,实行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制,由相关任务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意见,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八条  评估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评估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土十条》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和《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评估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自查报告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二)部门审查。《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评估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于每年 2 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应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土十条》的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专项督察等环境保护督政工作范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汇总后, 印送《土十条》各任务牵头部门及相关省级人民政府。

(三)组织抽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地区)”方式,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环境督察情况,对被抽查的省(区、市)进行实地评估考核,形成抽查评估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对相关部门审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 6 月底前形成年度评估结果并向国务院报告。终期考核结果于 2021 年 6 月底前向国务院报告。

第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生态环境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组织部和审计署分别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省(区、市),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

中央财政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在评估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评估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土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附 1

截图20190809101050.png

截图20190809101100.png

截图20190809101123.png

附 2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第一类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一、农用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是指实现安全利用的受污染耕地面积,占行政区受污染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2.考核各省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要求

1.各省(区、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与各省(区、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 工作目标要求。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只进行终期考核,不进行年度评估。

(三)计算方法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截图20190809101351.png

其中,A 代表某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B 代表某区域实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面积;C 代表某区域受污染耕地总面积。实现安全利用受污染耕地面积的评价方法另行制定。

2.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

(四)赋分方法

2021 年,以省(区、市)为考核单元,对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进行终期考核。

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的,按 40 分计,每超额完成1 个百分点,视任务量等情况加 1 至 5 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每低于 1 个百分点,视任务量等情况扣 1 至 5 分;总分低于 30 分的,《土十条》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五)扣分

农产品超标事件《土十条》实施期间,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 1 起,视情节轻重,终期考核扣 1 至 5 分, 扣完为止。

二、建设用地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

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是指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占行政区域内全部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的比例。

2.考核各省份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要求

1.各省(区、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要求。

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只进行终期考核,不进行年度评估。

(三)计算方法

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计算公式为:G = H  K× 100%

其中,G 代表某行政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H 代表某行政区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K 代表某行政区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

2.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四)考核面积认定

1.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总面积,作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考核基数。

2.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应规划用地要求的,该地块面积计入安全利用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

3.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未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2 号)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以及未将相关报告(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的,其面积按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面积计。

(五)赋分方法

2021 年,以省(区、市)为考核单元,对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行终期考核。

完成《目标责任书》确定工作目标的,按 40 分计,超额完成的,按超额完成比例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 50 分;每低于 1 个百分点,扣 5 分;总分低于 30 分的,《土十条》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六)扣分

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事件《土十条》实施期间,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 1 起,视情节轻重,终期考核扣 1 至 5 分,扣完为止。

第二类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15 分)

(一)详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15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各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及本省(区、市)实施方案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如期、保质完成详查工作任务。2018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2020 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3.评分方法

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统一部署,根据各地自查报告, 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调度及监督管理情况、各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联合提交的详查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及评估情况,对详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对详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018 年起,按详查总体方案或省级实施方案的进度安排推进详查工作,并且满足详查工作质量管理要求的,计 15 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1)因地方数据整合分析不到位,或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问题区域梳理排查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应纳入详查范围而实际未纳入的农用地土壤点位超标区域、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等,每发现 1 例,扣 0.5 分;如发现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刻意隐瞒不报的,每发现 1 例,扣 2 分;

(2)详查工作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联合评估)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加扣 1 分;

(3)详查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扣 2 分;多次督促、工作进度依然缓慢的,加扣 2 分;无正当理由,2018 年、2020 年未如期、保质上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的,扣 8 分。

二、源头预防(24 分)

(一)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9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情况。

2.工作要求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各省(区、市)有针对性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到 2020 年,各省(区、市)应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削减目标。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包括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察、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年度控制目标并完成的,计 9 分。

2020 年,依据《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比例指标要求的,计 9 分。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

(1)存在涉重金属行业“散乱污”现象的,视情节轻重,每发现 1 起,扣 0.5 至 2 分,扣完为止;

(2)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1 起的,扣 9分;年度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 起及以上的,年度评估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3)未组织行政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制定并实施用量强度减半方案的,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 1 分。2020 年,行政区内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企业用量强度未实现减半的,每核实 1 家企业,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 1 分。

(二)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5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察、抽查、现场检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 5 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未落实环境整治要求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 1 处,视情节轻重,扣 0.5至 2 分。

(三)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2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2.工作要求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到2020 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2018 年至 2019 年,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相关工作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

2020 年,与 2019 年相比,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

(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3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 2020 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2018 年至 2019 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施的,计 3 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2020 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 80%以上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其他省份该项任务不计分。

(五)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5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 年起,制定并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

3.评分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提供的排查整治方案和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的,计 5 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经日常检查、抽查、督察、媒体报道、举报等,发现应纳入整治范围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而实际未纳入的,每核实 1 处,扣 1 分。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27 分)

(一)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4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根据详查结果等,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开展全省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的,计 4 分,否则计 0 分。

2019 年,完成年度任务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计 4 分;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2020 年,完成全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计 1 分,否则计 0 分。

(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12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

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可对各省(区、市)《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粮食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查看各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任务工作台账, 结合日常督察、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等,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对于经过科学评估适合继续生产农产品并应用安全利用类措施的受污染耕地,依据产出农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农产品质量达标的, 视为安全利用(具体评价方法另行制定);采取相关措施降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或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质且产出农产品质量达标的,视为完成治理与修复任务。

2018 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有相关计划)并落实的,计 12 分; 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在安全利用或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未经科学论证相关措施,导致耕地土壤破坏且不及时纠正的,或发生二次污染的,每发现 1 起,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 2 分;

(三)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11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完成《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工作任务。

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可对各省(区、市)《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进行适当调整。

3.评分方法

根据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查看各地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任务实施的工作台账,结合日常督察、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了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的受污染耕地,视为完成任务。

2018 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或在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方案中包括有关计划并落实的, 计 11 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20 分)

(一)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2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

2.工作要求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的环境统计、工业企业信息、土地信息等证明材料,对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情况进行评估。

2018 年起,所有县(市、区)全部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

计 2 分。若某县(市、区)无疑似污染地块,视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已建立。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应建而未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县(市、区),每核实 1 个县(市、区),扣 1 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

(二)污染地块名录建立(2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污染地块名录建立及动态更新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 年起,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各地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2018 年起,省会城市和所有地级市应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污染地块名录未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视为未建立。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污染地块名录建立情况进行评估。

2018 年起,省会城市和所有地级市全部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的,计 2 分;存在 1 个地级市未建立的,计 1 分;省会城市或 2 个(含) 以上地级市未建立的,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任务整体不得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污染地块名录存在遗漏的,每核实 1 处,扣 0.5 分。

(三)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6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再开发利用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再开发利用条件,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2.工作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地方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 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3.评分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起,评估年度内,各地制修订的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获批时,相关县(市、区)全部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5 分;10%(含)以下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3 分;10%以上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0 分。

(四)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6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情况。

2.工作要求

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截至查询时,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收回、收购工作等环节的监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书面回复。

3.评分办法

根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各地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工作时,所有县(市、区)均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6 分;10%(含)以下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4 分;10%以上未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的,计 0 分。

(五)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4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情况。

2.工作要求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督察、抽查结果,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对于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的,计 4 分,否则计 0 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举报等,发现未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或风险管控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核实 1 处,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 2 分。

五、试点示范(7 分)

(一)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4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列入《目标责任书》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 年起,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实施。2020 年,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并开展效果评估。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科技、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及各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实施工作台账,结合督察、抽查、现场检查结果等,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的,计 4 分;未完成的,按年度计划完成比例计分。没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的省份,该项不计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依据日常检查、督察、重点抽查、群众举报信息,发现未按计划实施的,每核实 1 处,扣 0.5 分;在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每核实 1 处,视情节轻重,扣 0.5 至 2 分。

(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3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 年起,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制定并完成先行区年度建设计划。

3.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各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台账,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2018 年起,制定并完成先行区年度建设计划的,计 3 分,否则计 0 分。

其他省份该项不计分。

(三)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分项)

1.指标解释

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改革创新,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政策制度等建设。

2.评分方法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加分事项。 出台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自出台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 2 分;设区的市出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规的,自出台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 1 分。

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自设立年份算起,每年年度评估均加 1 分。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较好并定期组织项目申报、进行更新的,年度评估视情况加 0.5 至 1 分;对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达 80%以上的且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的,年度评估视情况加0.5至 1 分。

省级或以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发挥积极作用的,每年年度评估视情况加 0.5 至 1 分。

开展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并按年度计划实施的,每年年度评估均加 1 分。

土壤污染防治先进经验在国家层面得到推广的,当年年度评估加 1 分。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干部带头宣传《土十条》、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或深入基层(中小学、乡村等)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题讲座的,视情况加 0.5 至 1 分。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7 分)

(一)部门协调配合(2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2.工作要求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评分方法

查看各地组织协调机构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并访谈相关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

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扣分,扣完为止:

(1)随机抽取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 3 至 5 个县(市、区),查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发现 1 个县(市、区)未建立的,扣 1 分;发现 2 个(含)以上县(市、区)未建立的,扣 2 分。

(2)依据日常督察、重点抽查、现场核查以及经核实的社会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信息,发现因部门之间协调不力,影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力,影响详查工作质量和进度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未实行建设用地联动监管,导致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进入用地程序等。

(二)环境信息公开(3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人民政府、企业等信息公开情况。

2.工作要求

按《土十条》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3.评分方法

根据各地提供的年度环境状况公报、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报告等公开情况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

“十三五”期间,各地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

各地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

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计 0.5 分;公开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最高可扣 0.5 分。

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十三五” 期间,至少评估和公开 1 次。全部公开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方案过程中,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全部公开的,计0.5分,否则计 0 分。

以上情况存在不适用的,按实际计分除以所适用项目的总分后,乘以 3 分进行折算。

(三)宣传教育(2 分)

1.指标解释

评估各地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等情况。

2.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 开展土壤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

3.评分方法

依据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2018 年起,各省(区、市)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关培训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

2018 年起,各省(区、市)开展了各种不同形式土壤环境宣传教育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

2018 年起,随机抽查 30-50 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以及有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重点就《土十条》有关污染源监管的要求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得分在 60 分以上的,为合格。问卷调查全部合格的,计 1 分,否则按问卷调查合格比例计分。

(四)土壤污染事件(扣分项)

根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日常检查、抽查、督察、媒体报道、举报等途径,核实相关情况。

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违法违规的再生利用活动污染严重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现场督察、媒体报道、举报并核实的, 每发生 1 起,年度评估扣 1 分。

因耕地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 1 起,视情节轻重,年度评估扣 1 至 5 分。

因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不当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 1 起,视情节轻重,年度评估扣 1 至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