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

2017-11-13 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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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国函〔201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审批〈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 —2015)〉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 —2015)》(以下简称《规划》),由国土资源 部发布实施。

二、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 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做好土地 整治工作,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农 田整治、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和损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400万亩,进一步夯实农业现代化基 础;积极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整治农村散乱、废 弃、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450万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全面推进旧城镇、旧厂 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生产建设新损毁土 地全面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35%以上,进一 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依据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 标和任务,加快本行政区域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大力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 田建设,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涉及土地整治活动的相关规划,应 与土地整治规划做好衔接,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五、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不断完善 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强化重点工程监管,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