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

2017-11-13 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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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1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部决定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选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在省级

从 2004 年下半年开始,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按照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申报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入库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直接入库。改进项目库管理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部负责项目库建设有关规定的制定, 项目备案与项目库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入库项目合理排序、滚动安排、公开透明的原则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单独建库。凡入库项目均应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合格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测因素外,严禁随意增减项目。入库项目应按照入库时间顺序合理排序。入库项目及其排序应建立公开渠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投资和部安排项目计划均按照排序滚动安排项目。项目库的信息部、省共享。

三、组织好项目申报并及时进行入库审查,确保入库项目数量和质量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任务、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组织好项目申报,合理确定年度入库项目规模。实行项目入库审查责任制,做好入库项目审查工作,合格的项目及时入库,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省(区、市)可根据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项目审查入库细则,进一步明确审查具体责任、依据、内容、标准、程序等。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论证、省级以下项目申报程序仍按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四、做好入库项目集中报部备案和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工作

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入库的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于1月底前集中报部备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报备案项目的,可增加一次备案。项目备案材料包括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项目备案报告和入库项目排序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项目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下发地市的项目入库通知(上报材料一套)。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备案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于每年5月底前将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报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审查与报部材料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项目库管理,确保建库工作顺利开展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随时更新项目库数据,保持数据的真实性、现势性,满足查询、统计、分析项目有关情况的需要。同时,做好项目有关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地踏勘报告、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影像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

部对项目库建设不定期进行检查。对项目库管理不善的,限期整改;备案项目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库资格。

附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排序表(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审查要点

耕地保护司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管理,规范项目入库审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审查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 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 号)、《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的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 号)、《关于 2003 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 号)。

(四)《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二、审查主要内容

(一)项目报件齐全性审查。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项目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申报材料包括:

1、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文件,附申报项目排序汇总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并附电子文档;

3、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意见;

4、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评审意见;

5、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7、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8、有关影像资料和图片(即光盘和照片)。包括直观、清晰地反映项目区的边界、土地利用现状和重要标志物的影像资料和图片,并配以简要说明。

(二)项目合法性审查。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开发湿地等生态敏感脆弱地区;涉及土地开发用地的,应依法批准。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完整、格式应规范,应符合项目申报的有关规定要求。

1、项目范围:指项目区的四至以及涉及到行政乡(镇)、村,应落实到地块。

2、地理位置:应明确项目区经纬度坐标范围。项目区经纬度坐标范围是指项目建设区的经纬度坐标范围,不是指项目区所在乡镇或县域范围的经纬度坐标。如果项目区分成几片,则应明确每一片的经纬度坐标范围。

3、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项目类型:明确申报重点、示范或补助项目。申报项目类型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一致性审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汇总表中的数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及踏勘报告中的内容应保持一致,报告中的数据应前后一致,文、图、表应相符。

(四)基本控制指标审查。项目的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建设工期、片数等基本指标应符合《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 号)的规定。对新增耕地潜力分析,应根据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和特征,采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文字进行详细分析。土地利用结构的统计要正确应用标准土地分类体系。如果某一项目片块既有农用土整理,又有成片废弃地复垦和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开发单片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土地整理单片面积为40公顷以上的、土地复垦单片面积为20公顷以上的,则应区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类型,每一性质的新增耕地率应符合规定要求。

(五)基础条件审查。项目所在区位需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干道路、主干排灌渠系、堤坝、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有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或需要地方资金投入的项目,应附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承诺函。

(六)土地适宜性评价及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审查。应对项目区土地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鉴定,阐明其所具有的生产潜力和对农、林、牧、渔等各业生物生长的适宜性、限制性及其程度的差异,并针对土地利用限制因素提出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七)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首先要考虑项目区水资源的供需平衡问题,特别是对于缺水的干旱地区。在可行性研究中,首先要摸清项目区的各种来水量和可供水量,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灌溉保证率,根据灌溉保证率进行平衡分析。灌溉保证率一般不低于 75%,双季稻产区及粮食高产区不低于 85%,缺水地区不低于 60%。

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各省有关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应附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八)技术方案审查。技术方案应合理、可行,在充分利用项目区内现有田间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的基础上,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林工程和其它工程;

2、工程布局:工程布局方案应科学合理,能够满足交通、灌排、水土保持和防止风害等的要求,如农机具进田生产耕作方便、经济;

3、建设标准:土地平整须综合考虑耕作要求和工程量;田块大小、规模、形状、方向应与地形描述基本相符;农田防护林工程和生物防治措施等应与项目区主要灾害成因情况相符;

4、建设进度安排要合理,应明确年度实施计划;

5、灌溉用水方案应与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果相符合;

6、应有方案选择的比较过程。

(九)投资估算审查。投资估算编制应合理、可行,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筹措:资金筹措渠道应明确,并按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出所投资的工程建设内容;

2、估算编制方法:采用的估算编制方法 应符合实际,且科学、合理;

3、估算编制依据:估算编制应参照国家相关的定额进行编制,并提供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过程;

4、投资范围:投资估算中所列示的建设内容应符合相关办法、规定的要求, 超投资范围内容应剔除;

5、费用构成:投资估算中的费用构成及构成比例要科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6、计算准确性:投资估算各项费用之间的数学逻辑关系、计算内容应准确;

7、投资计划应按实际情况编制,与施工进度安排匹配。

(十)权属调整方案审查。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查方案应明确可行。土地开发整理前,应明晰项目区内各土地权利人的产权情况和地类现状。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土地权属无争议,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不应纳入土地开发整理范围。

(十一)图件审查。包括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和规划图的审查。图件绘制应符合《关于 2003 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 号)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它审查。项目新增耕地不应用于占补平衡;项目无重大安全隐患等。

三、审查结论

根据上述审查情况,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耕地保护有关政策,确定项目审查结论。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入库:

1、项目报件不齐全;

2、项目区位置和范围不清;

3、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不清;

4、项目地貌类型(平原、丘陵、滩涂)无法核定;

5、项目建设规模或新增耕地面积等基本指标无法核定;

6、项目建设规模超出规定上限或低于规定下限、新增耕地率低于规定下限;

7、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条件不具备;

8、水资源无保障;

9、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不清或存在严重权属问题;

10、项目区存在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

11、权属调整方案不合理;

12、项目新增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13、工程技术方案不合理;

14、图件不规范,不按相关办法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图件,如上图要素不全,图面不清晰,图例不规范等;

15、不符合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