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

2017-11-13 1685
发文时间: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

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承建工程项目的任务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金额支付方式;

(五)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六)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

第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  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数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3发包人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的增(减)费用。  

第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  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  时的组价原则提出合理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三)项目投资预算发生重大变更,需要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 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对分年度实施项目,按年度下达的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预付。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内预付  工程款。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方式可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提交以下附件:

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工程施工单位  实际发生的财务凭证。

工程结算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工程竣工图、现  场变更签证、工程竣工结算书、相应的材料价格签证。

工程监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监理日记、施工例会纪要、工程变更单、监理周报、监理  月报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委托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六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应由承包人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一周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资料和金额等向发包   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程序:

(一)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用款申请,报县(市、区)级国土资源局。

(二)国土资源局经核实后,根据批准下达的预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并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

(三)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价款结算。

(四)工程竣工总结算价款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见因素而使用不可预见费,应提交不可预见费使用的详细原因、使用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由发包人审批。

第四章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

(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发包人会同承包人编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机构三方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并作为发包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建   设工程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审核湖北省土地整理项目的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需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五章 工程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否则工程不得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用支付,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费用预算-竣工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中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取费标准 档次工程造价总额(万元)累进费率(%) 

11000 以下(含 1000)0.5

21000-3000(含 3000)0.2

33000-5000(含 5000)0.1

45000 以上 0.08

注: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 4%审核费,但支付总额在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 0.1% ;支付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不得超过工程施工费的 0.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监理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