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督察公告(2014年10号)

2017-11-13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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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公告

(第 10 号)

2014 年 3 月,国家土地总督察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安徽省太和县、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实施限期整改。目前,6 个地区已经完成了有关问题的整改,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同意结束限期整改工作。

现将 6 个地区土地违法违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土地总督察 姜大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等 6 个区(县、市) 

土地违法违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2014 年 3 月 28 日,国家土地总督察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安徽省太和县、河南省永城市、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实施限期  整改。6 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省级部门等,采取有力措施纠正整改。截至 2014 年 10 月,6 个区(县、市)已完成整改工作。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在整改工作中,对违法征收 7800 亩土地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其中 315 亩经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将违法征收未使用的7485 亩土地全部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的 1672 亩耕地已恢复耕种。对集宁区行政办公楼群违法占地 417.80 亩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其中 325.60 亩违法占地经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对 92.20 亩违法占地没收地上建筑物,收缴罚款 134.19 万元;对违规以协议出让的 47.40 亩土地,从新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 1403 万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 9 名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其中:地厅级 3 人,县处级 4 人。此外,集宁区在全区范围内清查“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查处违法用地 37 宗,收缴罚款 1614.84 万元;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1 宗,面积 597 亩。乌兰察布市修订出台了建设用地报批会审、供应管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违法用地警示约谈等制度,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集宁区区委、区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报批、征收、供应、监管等工作。

太和县在整改工作中,对肖口镇有色金属循环经济示范园违法批地占地 894.43 亩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太和县政府撤销了示范园批复文件;肖口镇政府收回示范园管委会非法批准使用的 821.07 亩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将示范园违法占地建设道路的 73.36 亩土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收缴罚款 65.36 万元。对安徽通海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进行立案查处,违法占用的 29.41 亩国有土地已退还给太和县政府,收缴罚款 19.61 万元,没收建筑物 50877.45 平方米;对违法占地 78.87 亩建设老年度假生态庄园问题进行立案查处,违法占用的土地已分别退  还给太和县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缴罚款 26.17 万元。对违规出让的TC-200814 号地块重新确定了出让土地的界址和面积,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太和县纪检监察部门等分别给予 11 名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太和县针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到位问题,制定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办法等,明确每年对  乡级政府开展耕地保护责任年度考核工作。

永城市在整改工作中,对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等 7 宗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涉及土地面积 1202.62 亩,处以罚款 1340.84 万元,复垦土地 160.01 亩。清理了 2012 年以来 6 个批次用地(涉及土地2425.05 亩)拖欠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12852.75 万元,其中:对已实施征收的 1396.20 亩土地,涉及的 7272.19 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全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尚未实施征收的 1028.85 亩土地,涉及的 5580.56 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在财政部门预存。落实 2012年以来 7 个批次用地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 2891.60 万元,清理补缴往年积欠的社保费用 9373.65 万元。河南省监察部门和永城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 11 名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其中县处级 2 人;永城市对 5 名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鄂州市华容区在整改工作中,由鄂州市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叠加被征地农民社保的方式,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了社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使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单位中每亩提取 1.5 万元,从每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中提取 5%,从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中列支15%三个渠道筹集。对全市 2012 年至 2013 年 128 个批次用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保,从市财政安排 8157 万元资金汇入相关区、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专户,符合参保条件的 16 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均已建立了个人社保账户。对全市 2012 年至 2013 年 128 个批次用地以外的被征地农民进行了摸底排查,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截至 2014 年 10 月,全市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的 16 周岁以上的农民 62009 人全部建立了社保帐户。从 2014 年 5 月起,全市达到退养年龄的 17864名 60 周岁以上新老被征地农民全部按每月 240 元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实现了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待遇审核及发放落到实处。

茂名市电白区在整改工作中,落实了陈村镇登步村相关村组的清场补偿款 248 万元,经村民协商,由村民委员会代管,留作村组公益事业建设基金;落实水东镇安乐村等 3 个村集体被征地农民 3214 人的社保资金 2892.60 万元,建立了个人账户;落实征地留用地 240.74 亩,已全部确权发证给被征地的单位。对海宇稀土公司违法占地 89.37 亩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59.58 万元,电白区国土资源部门给予 1 名责任人行政处分。对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 1080.75 亩闲置土地进行了闲置认定,制定了处置方案,限定在 2015 年 4 月前动工。此外,茂名市逐宗排查 2012 年以来实施征收的土地,对 14 宗存在问题的征地项目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征地补偿款 290.72 万元,落实 1851 名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 1665.90 万元,落实征地留用地 148.90 亩。茂名市围绕土地征收、储备和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和督办等出台或转发了 11 个规范性文件,规范和加强了征地管理工作等。

贺兰县在整改工作中,核减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区规划用地2.04 万亩(其中基本农田 5380 亩),并做到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废止违法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对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  园违规征收尚未使用的 3.17 万亩土地全部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种植条件已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并恢复种植;对违法占地 2953 亩问题进行立案查处,收缴罚款 2658 万元,自治区政府批准完善用地手续 2716 亩,其余 237 亩土地予以复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的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 16 名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其中:地厅级 2 人,县处级 7 名。贺兰县党委、政府分别出台了完善土地征收管理等的制度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社厅、国土资源  厅联合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限期整改期间,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在组织 6 个区(县、市)整改的同时,还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清查整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行动,规范本地区土地管理工作。其中:安徽省开展了整治土地管理不规范和征地补偿安置中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重点对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征地补偿安置、违法违规用地等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河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对违规占地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问题进行清查,约谈了问题较为严重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停批部分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三个月。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督察的再动员和再部署,排查化解土地信访问题历史积案。湖北省修改完善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集中自查整改,同时组织开展了纠正征地拆迁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专项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情况专项清查,对 2013 年度开展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调整工作进行了纠正和规范;以贺兰县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违法征地、违法占地清理查处专项行动。

2014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了结  束限期整改的申请。经审查,6 个区(县、市)的整改工作基本达到了限期整改决定的要求。国家土地总督察向上述省级人民政府发出《国家  土地督察结束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意结束限期整改工作,恢复对 6 个区(县、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审批及建设用地预审的受  理等,并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继续认真履行土地利用和管理法定职责,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节约集约用  地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