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湖南、新疆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426号)

2017-11-1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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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湖南、新疆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试点的复函

湖南省、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将湖南省益阳市列入部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试点单位的报告》(湘国土资〔2003) 114 号)及《关于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权属管理动态监测试点方案的报告》(新国土资发〔2003〕175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湖南、新疆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试点工作,并原则同意上报的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任务

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顺利进行,  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试点,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行为,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示范,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发展。

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中权属管理的各项程序,准确界定各项土地权利,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依法公开、公平进行;准确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位置、界限、地类、面积等土地利用现状,确保地类认定上的真实性;结合《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技术规范。

二、试点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依法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出发,认真开展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试点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即从 2004 年 1 月开始,到 2005 年 1 月结束。三、试点成果及验收试点结束后,请将试点工作报告、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技术规范等试点成果报部地籍管理司。届时部将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试点成果进行验收。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