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3号)

2017-11-13 6664
发文时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

江宁政规发〔2016〕3 号

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2 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见附表 1。

2.住宅房屋实行统拆自建的征收补偿款标准见附表 2。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见附表 3。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见附表 4。

四、征收安置房结算标准

征收安置房结算标准见附表 5。

五、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6。六、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适用本通知。本通知自《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 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9 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2.住宅房屋实行统拆自建的征收补偿款标

3.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4.住宅房屋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5.征收安置房结算标准

6.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1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