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3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宁政规发〔2016〕3 号
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江宁政规发〔2016〕2 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见附表 1。
2.住宅房屋实行统拆自建的征收补偿款标准见附表 2。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见附表 3。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见附表 4。
四、征收安置房结算标准
征收安置房结算标准见附表 5。
五、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6。六、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适用本通知。本通知自《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江宁政规发〔2011〕8 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通知》(江宁政规发〔2011〕9 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2.住宅房屋实行统拆自建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3.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4.住宅房屋搬家费、过渡费、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5.征收安置房结算标准
6.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1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