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2017-11-13 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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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 200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 发[2004]28 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全 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 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 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 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 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 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 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 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 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 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和急需地区优先进行。2007 年 1 月至 6 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全面部署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6 月,各地组织开展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其中,至 2008 年上半年基本完成东部地区调查;至 2008 年年底基本完成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调查;至 2009 年上半年,完成全国调查工

作。2009 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 2009 年 10 月 31 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 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由国土资源部汇总形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调查进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

2010 年以后,全国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 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 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 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发展改革 委和财政部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统计局负责 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 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购置航空、航天遥感资料,统一制作调查基础图件;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国家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须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

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县级调查成果;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汇总成果进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国务院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