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17〕4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浦政规〔2017〕4 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
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征收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 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三、搬家费、住宅房屋征收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费及提前搬家奖励按被征收的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 220 平方米的,以 220 平方米计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 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 1000 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不足 50000 元的补足至 50000 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 250 元标准计算提前搬家奖励费。
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 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
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安置房的(10 平方米以上),可按照同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的 50%给予奖励。
四、住宅房屋自行过渡费标准 按物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为准。
五、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征收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
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
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六、征收安置房片区基准价格指导标准
1.一级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指导标准为 5100 元/ 平方米。
2.二级片区:安置房基准价格指导标准为 3900 元/ 平方米。
七、适用范围
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实施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开始实施征收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浦口区范围内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标准;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14〕 3 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浦口区房屋征迁补偿政策等标准的通知》(浦政规〔2014〕5 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6 月 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一
附表四
搬家费、奖励费补助标准
附表六
附表七
附表八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