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33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338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活动,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技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活动,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技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测绘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全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建立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库。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需要委托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应当从备案库中优先遴选。自治区投资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或示范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工作,由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库中选择业绩优秀、实力较强的单位进行重点推荐。
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的技术服务单位,委托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从备案库中择优选取。
第二章备案规定
第六条申请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工程类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证书的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专业配备合理,土地利用规划、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齐全,专业技术人员 15 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 人。取得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2 人。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能按全面质量管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技术、财务、行政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八条申请承担项目测绘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测绘技术装备和管理能力,取得备案管理机关颁发的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
(三)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项目测绘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治区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十条申请承担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工程概预算、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且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有 10 名以上获得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四)招标代理单位近 3 年内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经验。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单位申请备案时需如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招标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情况介绍;
(七)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第三章备案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备案的程序:
(一)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管理机关及相关网站发布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通知,明确受理时间、办理期限和要求等事项;
(二)申请单位持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交备案申请(含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备案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材料齐全的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四)备案管理机关在备案通知确定的日期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六)备案管理机关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给予备案,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备案证书》。
第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享有的权利:
1.承接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并向委托方提供服务;
2.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土地整治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与业主签订廉政合同;
2.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3.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备案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未申请备案的单位从备案库中删除。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单位,应当严格按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在技术服务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因工作失误和违约等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相关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撤销备案外,由备案管理机关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取消其技术资质。
对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实行诚信档案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消备案:
1.在项目勘察、测绘中弄虚作假的;
2.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中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设计变更的;
3.在招标代理中未尽招标代理义务的。
第十八条备案管理机关每年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的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及工作业绩抽查工作,对土地整治项目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综合考核各单位业绩。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