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加强银政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6号)

2017-11-13 1467
发文时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加强银政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6 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行各二级分行、一级支行:

为进一步拓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融资渠道,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协商,现就加强金融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合作机制

2010 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 号)以来,全省各地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进一步优化了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更好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为农业现代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有效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实践证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我省保护耕地红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有力抓手,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符合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方向和行业信贷政策。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共同支农的原则,积极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的资金和网络优势,共同推进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为确保双方合作有序推进,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行决定建立政银合作沟通机制,不定期协商沟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双方深化合作的有效措施,共同制定适合浙江实际的金融支持政策,为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明确分工合作,健全协同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主动做好汇报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发挥政府平台优势,充分利用现有政府批准组建的投融资主体,促进农行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融资对接,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组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融资服务平台。同时,双方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对接,明晰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推荐、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利用农行信贷资金,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 号)等规定,会同乡镇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组织项目合法性以及效益性分析,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群众积极性高、复垦潜力大、土地收益稳定和可实施性强的整治项目推荐给农行。

省农行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特点和信贷管理制度,在遵照“主体合规、商业运作、资本金到位、担保落实、现金流全覆盖”的原则下,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贷款”产品,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作为全行业务发展的重点之一。各级农行应加强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联系,认真学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政策法规,主动了解当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业务流程,优排信贷规模,积极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同时,要严格按照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独立审贷,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明确用途、专款专用。

三、加强信息沟通,防范信贷风险

农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项目贷款资金监管,确保信贷资金用于整治项目的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用地复垦,切实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当地农行提供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财政补助、奖励情况,耕地节余指标交易情况,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购、地块出让计划等信息,便于农行掌握贷款项目的还款来源和进度。若出现信贷资金被移用,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还款资金被挪用,影响贷款及时归还的,农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及时上报贷款有权审批行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险控制和化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农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控制和降低农行信贷风险。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4 年 2 月 5 日